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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安路泵站不是污水处理设施,其功能是提升输送污水至水质净化厂,转输规模为10万吨/天。该项目规划在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和笋岗东路交叉口东北角,所在地块总面积为2722平方米,项目实际建设用地面积仅为1500.5平方米,后期不再扩大用地范围。

  被列为“深圳市治水提质2018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深圳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项目”,计划建设周期1年,建设单位为深圳市水务集团。

  城市规划需根据地形地貌、现状及未来发展预测等多种因素布局市政基础设施。笋岗清水河片区地势北高南低、西高东低,片区污水沿宝安北路自北向南、沿笋岗路自西向东,汇入笋岗路下方的污水干管,并输送至水质净化厂处理。

  随着笋岗片区的不断发展,片区污水量将会逐年增加,仅靠目前的重力流排放将不能满足该片区排污需求。为避免污水在上述干管汇集处外溢影响嘉宝田等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该处需要布置污水提升泵站,以提高污水的输送能力。因此2001年11月8日按法定程序审批生效的法定图则,在该处规划了污水提升泵站。

  罗湖区作为高度建成区,近20年来,该片区市政管网按照上述法定图则规划建设,现已成型,污水管网汇集处无法改变。

  “深圳市罗湖04-01号片区【笋岗地区】法定图则”包括嘉宝田小区所在用地(16-09地块)、宝安路泵站所在用地(16-08地块)。该法定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于2001年第3次会议审批通过,并于2001年11月8日经深圳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市长兼任)签字生效发布。

  ☑2017年10月24日,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8年12月21日,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相关规定,宝安路泵站建设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的项目,环评审批在“罗湖政府在线”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审批前公示、审批结果公示。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第二条,不需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问卷调查)。

  宝安路泵站、嘉宝田小区均位于红岭北路、泥岗东路、人民公园路、笋岗路四条路所围合的区域,根据《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9号),该区域属于“笋岗3类标准适用区”。因此该项目噪声评价适用3类标准,即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要求,居民小区属于敏感点,不论人数多少,都要作为敏感点按照相同标准进行充分评估。

  泵站运行产生噪声的提升泵和风机等设备全部置于地下,并通过采取低噪风机、减震底座和隔音罩等降噪措施,居民在公园休闲时感受不到相关设备噪声。

  宝安路泵站采用“全地下式”设计,上盖建设街心公园,项目运行废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一级标准(最高标准)排放。

  宝安路泵站对可能产生废气的生产空间全面密封,集中收集废气,确保不外溢,并采用“预处理+生物除臭+光催化氧化”三道处理工序,该技术是目前国内最先进完善的处理工艺组合,在我市提升泵站广泛成功应用。

  该项目采用粉碎型格栅,栅渣在地下粉碎后,通过提升泵和地下管道输送至水质净化厂,无需在泵站现场清理和外运垃圾,不会带来卫生和交通问题。

  氨气、硫化氢和甲烷(沼气)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分别为16%-25%、4%-46%和5%-15%,而宝安路泵站可能产生的气体浓度均为相应爆炸极限的万分之一至千分之一,根本不存在爆炸风险。泵站运行中产生的废气持续处理,可避免相关气体累积。

  宝安路泵站建成后,将建立运营联合监管机制。政府、企业、周边居民共同组成联合监管小组,并聘请参与意愿强烈的居民为特约监督员,对项目生产运行进行全程监督,实现全流程的公开透明,打造阳光工程。

  也可与被诉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不要违规悬挂条幅哦!不然可能会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执行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宗教政策、社会秩序、以及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互联网经营者的监管,对涉及网络谣言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哦!不然可能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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